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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陕教规范〔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院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处资助科负责组织、复核和汇总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各学院领导为组长、各学院学发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含班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3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学院及二级学院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完全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参考条件如下:

(一)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二)家庭成员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 因突发性变故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家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少数民族的学生;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省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时间段已脱贫或未脱贫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经扶贫部门完成审核流程,纳入陕西省建档立卡扶贫管理系统且经辅导员核实是我院高职(含五年制四、五年级)全日制学历正式在籍在校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不需要进行民主评议,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外省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需提供由当地县民政局扶贫办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证明表》及本人在全国扶贫管理子系统的信息截图,经二级学院与当地扶贫办核实,学生处复核通过后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子女;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五)残疾智障家庭子女或残疾智障学生;

(六)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本人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价值2000元以上)的学生;

2. 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3. 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4. 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及娱乐场所的学生;

5. 节假日经常外出消费旅游的学生;

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7.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学生;

8. 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6月,各二级学院向高职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证明表》(附件3)。新生的表格由学院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认定一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资助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 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3),经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后,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处。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费用结算清单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家庭遭受自热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表格及佐证材料,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残障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对初步评定结果做出适当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各二级学院将按困难档次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库后,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材料,按时限要求报学生处复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为不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综合运用数据平台的数据采取对比分析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未受资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资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外省学生用)

4.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工作记录表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

 

                                                                                                                      

 

 

 

 

 

 

 

作者:日期:2018-07-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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