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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德育考核为优秀。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考试课成绩居本班前1/10名,考察课成绩居本班前1/10名。

4、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内外义务劳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6、按期注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德育考核为良好。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内外义务劳动。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考试课成绩居班级中上水平,考察课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在校期间,有违纪记录(如旷课、旷宿、打架、偷盗、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2、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4、拥有高档手机、电脑等(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外)。

5、有其他多次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依据各二级学院高职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期175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期1250元。

第四章  评定时间和范围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学年依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进行评定。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三年制高职学生和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

第五章  评定原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联合评审的原则。其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向所在班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在班内公布推评结果,上报至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讨论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议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联评。学生处组织召开联评会议,确定全院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学生资助中心向省资助中心上报我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5、学生资助中心发放励志奖学金。

6、学院颁发证书,并将有关审批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依据《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咸职院发[2007]20号)第四章规定进行评定。其评定程序为:

1、个人申请。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向所在班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成立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在班内公布推评结果,上报本学院评审小组。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评议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建议名单要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联评。学生处组织召开联评会议,确定我院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学生资助中心向省资助中心上报我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5、学生资助中心发放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作者:日期:2017-03-27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