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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二、三年级特别优秀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德育考核为优秀。

第四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考试课成绩居本专业前1-2名,考查课成绩优秀。

第六条 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义务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成绩突出。

第七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依据各二级学院高职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评定时间和范围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学年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评定。

第五章 评定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联合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1、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向所在班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各班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定组,确定本班享受奖学金人员名单,报所在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议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联评。学生处组织召开联评会议,确定全院拟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学生资助中心向省资助中心上报我院享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5、由资助中心发放奖学金。

6、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将有关审批资料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作者:日期:2017-03-27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