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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教育科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心理教育科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提高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咨询工作,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优美、放心的倾诉环境,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心理教育科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二、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知情同意原则。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来访者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四、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和相貌等因素歧视来访者。

五、严格保密原则。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不在任何场合公开议论咨询者的个人资料和隐私,如使用视听设备等进行记录时,需征得来访者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涉及个案隐私的资料。

六、公正客观性原则。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来访者作决定,不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七、咨访关系原则。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不准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若双方的治疗关系已超越了工作界限,应采取转换心理咨询师等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并在档案记录中做出说明。

八、对个人能力的良好评价原则。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科服务范围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并在档案记录中做出说明。

九、危机预防原则,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安排其他同事协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的学院和学生处。

十、心理测试原则。不得滥用心理测试,严格遵守心理测验者道德准则。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十一、咨询记录原则。心理咨询师须及时有效地收集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做好分析与总结,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整理的资料和咨询记录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心理教育科

2014年5月25日

作者:日期:2015-10-30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