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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学院负责,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资助与奖励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资助范围为全日制在校高职、中职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形式组成。

第七条  实行国家奖学金。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

第八条  实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

第九条  实行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按照国家及省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实行学院奖学金。

1.奖励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院成绩优良的学生。其中:陕西省理科学生高考成绩在我院录取报到排名为第一、二名的新生,免收第一学年学费;陕西省文科学生高考成绩在我院录取报到排名为第一名的,免收第一学年学费。

2.同一家庭兄弟姐妹二人同时在我院上学的,减半收取新生第一学年的学费。

3.学院设立院长奖章。分为金质、银质两种,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与5000元。

4.学生先进个人奖励按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奖金发放(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与学院三年制高职学生享受同等标准的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活补贴等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学院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校内无息贷款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报到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让每位新生都能按时入学。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和后勤工作的院级领导任副组长,计财处、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招就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按政策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类捐赠资金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咸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贫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其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不能支持学生正常学习的;

(七)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或边远地区的;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品牌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累计旷课20节、旷宿5次及以上的;

(九)学业成绩3门(含3门)以上不及格的(含考查课)。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统一纳入“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按照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级资助机构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院系、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处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组织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学院可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可将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诚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院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文不一致的即行废止。


作者:日期:2024-03-03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