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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为借口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顶岗实习、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统招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学生处具体负责提供岗位、组织协调、审核管理、培训及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资格审查、报送、安全教育、助后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原则:

(一)安全作业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二)课余工作原则: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学生应在完成学习要求、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困难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富余岗位或技术性岗位可安排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自重自尊原则:学生不得从事有损人格、国格,影响学院声誉或与大学生行为准则不符的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院内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现状,可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有:

(一)各二级学院、处室参与管理工作的学生助理;

(二)学院各类公用教学设施使用和管理中的服务性工作;

(三)承担国家、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

(四)公益性劳动等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己要求严格;

(二)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

(三)吃苦耐劳,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有强烈的责任心。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违反院纪院规或勤工助学协议;

(二)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三)无法适应勤工助学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用工部门提出设置申请,提交《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 临时岗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处资助科提交《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生处组织对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部门从服务对象、用工学生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不达标的用工部门将不再设置固定岗位或缩减岗位数量。

第四章  上岗程序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录用学生须在校园内发布通知,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交《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见附件2),经二级学院推荐,用工部门面试合格,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院内提供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劳,每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12元人民币。学期内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二十条 校外提供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原则上不低于院内标准,以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勤工助学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酬劳从事业性收费的6%中支出。勤工助学酬劳标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若遇实际情况,经学院决定,可对酬劳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日期:2024-03-03 阅读: